使用许可证条款 1. 前言 本使用许可证条款是对普通商业条款供货协议的补充(AGB Warenlieferungen)。 打开软件封条或继续安装软件将被视为接受使用许可证条款。 2. 使用权的转让 在签订了软件供货/下载协议后(无论何种存储介质),协议中涉及的软件的不可转让与专有使用权将移交给客户。协议中未明确提及的使用权由享有全部著作权和保护权的德国艾本德股份公司(Eppendorf AG)拥有。 3. 使用权范围 3.1 . 软件供货后,客户按照协议规定(获得的使用许可证数 = 1)拥有在一台电脑上使用该软件的权利。 3.2. 客户承诺本软件只用于自身目的且不会将其有偿或无偿转让给第三方。每个使用许可证仅限一人在一台电脑上使用该软件,不得同时在两台或更多的电脑上使用,且无论是同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人使用。 3.3. 客户可将软件安装在硬盘上使用,并用原装磁盘或光盘制作一份安全拷贝,但此备份不得与原装正版同时使用。如果客户签订了网络版/多许可证协议,则该软件可按协议规定随时由多人在一台或多台电脑上同时使用。 3.4. 除非用于软件备份目的,否则客户无权复制软件。客户不得将软件组成部分、内附图片、使用手册、文字说明及文件所属资料进行复印、缩微拍摄、电子备份或通过其他手段进行复制;客户无权将软件和/或所属资料进行出售、出租,不得以副许可证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客户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产品或与产品相关联的数据库的登录名和/或密码。客户无权将软件和/或所属资料全部或部分进行变更、修改、调整或解码。客户亦不得修改软件或资料的版权说明、标识/商标和/或发布者知识产权说明。 因使用德国艾本德股份公司(Eppendorf AG)或其经销商提供的软件而造成其他软件或客户数据载体/数据处理设备损坏,德国艾本德股份公司(Eppendorf AG)仅在所提供软件/数据载体缺陷是由合法代理人或编外工作人员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情况下或者在可预见、典型出现的损坏情况下承担责任。对于与公共法人机构、公法特殊财产机构或商人签订的协议 – 对于后者仅当合同属于贸易经营的情况 – 除上述责任限制外,仅当编外工作人员负责人造成失误或合同主要义务受到违反的情况下,才会追究相关责任。 截至:2007三月 |